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武政〔201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鄂政发〔2017〕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起,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日常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利用现状,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健全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与共享,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需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做好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是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调查内容和任务

 

(一)调查内容。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二)调查任务。在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等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国家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及最新的基础地形图为基础,开展以下5个方面工作:

 

1.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方面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等成果,重点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各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全面查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类型、质量、数量和实际种植状况;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自然资源调查、湿地调查、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调查;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开展各类调查成果的分析与评价。

 

4.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建立市、区级土地调查和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土地调查和专项用地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提高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5.开展数据汇总与成果分析,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类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和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与评价,编制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及土地利用图件、图集等,以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调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部署,全市统一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一)2018年5—6月,完成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准备、经费预算、外协单位招标、人员培训、调查宣传、试点区调查等准备工作。

 

(二)2018年7月—2019年4月,完成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同时实行项目质量监理制度,根据土地调查工作进度同步完成成果质量检查工作。

 

(三)2019年5—10月,完成市级成果汇总分析、市级预检工作。2019年下半年,完成土地更新调查工作,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进行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及汇总上报。

 

(四)2020年,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配合完成调查成果的省级验收、整改和国家级核查与发布等工作。

 

四、调查组织实施

 

(一)全市统一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规划局办公,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二)部门分工协作。市国土规划局牵头负责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调查所需的各类基础信息的提供和调用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各区分级负责。各区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区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经费保障等,并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制订区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方共同参与。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需要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调查单位等共同参与、献计献策,以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城镇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调查工作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调查经费保障

 

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给予保证,其中市级培训、宣传、预检、汇总上报等工作经费和中心城区土地调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据实编制预算方案并送市财政局审核,所需经费纳入市国土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相关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参照市级做法统筹安排。

 

六、调查工作要求

 

(一)市国土规划局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各区要切实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监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调查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项目监理单位。

 

(三)严格执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完整。

 

(四)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土地调查人员一律佩带调查证件开展调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不得推诿、干扰土地调查工作。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五)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汪祥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主任

 

盛洪涛  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成员:余功豹  市创新办专职副主任

 

贾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家同  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承军  市国土规划局副巡视员

 

赵建国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卫国  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

 

程建军  市水务局副局长

 

车国强  市农委副巡视员

 

林晖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副局长

 

彭扬  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

 

邓传发  市统计监测执法支队支队长

 

关维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洋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汉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甄别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小平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祁琳  江岸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叶劲松  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徐岗  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蔡松  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胡剑  武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震  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叶林  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吕文飞  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湖林  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丁朝辉  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雷咏  新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徐承军兼任。

 

附件:武政[2018]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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