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绿色通道服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提升对外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为特定对象所提供的便利、快捷服务通道和服务形式。

第三条  “绿色通道”服务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为原则。

第四条  “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工程的各类登记审核;

(二)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1、对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2、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需提供医院建档证明

3、病残人员(残疾人(二级或更高)证原件、重大疾病病历原件)

4、境外(港澳台)人士、外地人员急于出境或返回居住地(凭机票、实名制铁路车票)

5、急事特办:对因子女入学凭户口本、出国留学凭留学录取通知书

6、现役军人,提供部队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服务对象。

第五条  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及局二楼交易大厅设置“绿色通道”窗口。

第六条  “绿色通道”服务对象的确认:

(一)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民生工程的,依据市政府每年公布的重点项目名单为准。

(二)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绿色通道”主要服务内容:

(一)主动引导,优先办理。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咨询台或窗口收件人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给予优先受理。个人需要将办事资料、身份证明交给工作人员审验,在确认是本人办理业务后,就能换取业务号。每一个绿色通道的发号都要登记在册,并且有两个工作人员盖章审核。

(二)专人协助,提供指导。根据需求,可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各类业务相关手续,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或享受“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等无需久候的服务。

(三)容缺受理。申请人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主要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允许先缺件预审或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和容缺时限,同时在收件收据上注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审核人员根据容缺明细,确认容缺资料补齐后立刻进行审核。

(四)接受预约,延伸服务。符合“绿色通道”服务条件的对象,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当即接受申请人预约,根据约定时间受理业务,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预约事项办理完毕或开展“上门服务”等服务措施。

(五)积极协调,限时办结。通过“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的业务,由经办人员在业务卷宗上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并立即转办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优先安排审核工作,对于存在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并反馈当事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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