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约服务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内,为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一种服务措施。
第二条 服务对象遇有紧急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预约,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诺必践,进而深化不动产登记机关为服务对象服务的理念,建立良好的服务机制。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不动产登记各类受理事项
第四条 服务方式
可采用提前来电、来函或来人预约等任一预约方式,并可要求采取预约专人服务、预约上门服务、预约周六服务等服务方式。(是否要网上预约,是否专人受理)
第五条 服务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预约要求时,应按照预约服务的内容与要求填制《预约服务登记簿》,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当即向预约对象告之应约工作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一次性告知应提至材料,并做好备案记录并提交窗口负责人,应根据预约内容和实际情况,落实好工作人员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服务事项。
(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方式,热情、高效地为服务对象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经办人办好预约事项后,应在《预约服务登记簿》上填写预约服务的服务对象名称、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内容,以便备查。
(三)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约服务工作要加强管理,凡是有服务对象提出预约服务申请,窗口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符合预约服务条件的申请,应提前做好安排,通知工作人员做好准备,及时提供预约服务。
(四)一项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业务范围提供预约服务;需要相互之间协作的应主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预约服务,必须经窗口负责人批准。凡是经过批准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情况,应约窗口负责人应提前告知预约对象,说明原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能简单生硬地予以拒绝。
(六)若应约工作人员因个人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由窗口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提供预约服务。
(七)各单位对预约服务工作,事后应当及时进行回访,征求服务对象对预约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和提高预约服务工作质量的建议。
(八)各单位设立并对外公布预约服务热线,建立预约服务监督、检查机制。
(九)对预约内容敷衍了事,未按规定为服务对象办理预约服务事项的,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考核追究的同时,应视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十)履行预约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有偿服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